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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媳妇连夜做了一朵大红花要送给检察长

时间:2021-09-01

来源:第四检察部

作者:王雅静

录入:王瀚

审核: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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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我媳妇用家里的红绸子做了一朵大红花,我写了一封感谢信,想送给检察长,我也不知道该咋说咋感谢,唉,你们辛苦了…”。他颤抖的手里捧着一朵大红花和一封红色的感谢信激动的说。
       “您曾为国家站岗放哨,是最可爱的人,大红花就应该给您戴,感谢信我们可以带走…”泰来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杨慧明边说边将大红花戴到老邓(化名)胸前。
       老邓是1988年的退役军人,退役以来一直自强自立,在小镇开了一家早餐店,但是2019年一场道路交通事造成他腰椎骨折,十级伤残,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里的顶梁柱倒下了,早餐店也只能由长期患病的妻子一人支撑。屋漏偏逢连夜雨,老邓妻子又因肿瘤住进了医院,而且因为腹腔积液还要面临二次手术,接连不断的重创使得早餐店无法继续经营,原本殷实幸福的生活变的负债累累,老邓一家陷入了艰难的境地。然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也因家庭困难给付了一小部分赔偿款后便再无力支付,走投无路的老邓这才来到了检察院。
       7月27日,杨慧明决定带案下访,亲自办理该案。通过走访调查核实,老邓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立即向县委政法委进行了汇报,第一时间开辟了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同时,积极探索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对接,主动与村委会、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公安局沟通联系,启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双向救助模式。
       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大数据查询时发现老邓名下有车,这对他下一步的司法救助和办理低保都会受到影响。8月20日,泰来县检察院邀请省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人民监督员启动了公开听证程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老邓所在村委会应邀参加听证。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检察院控申部门主任列席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主持人杨慧明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案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韩家龙依据对该车的全国机动车数据查询结果以及2014年老邓将该车卖给他人的交易合同表示,2016年该车已是报废状态,不允许上路和转移过户,不存在交易价值。参与听证人员通过讨论一致同意对老邓进行司法救助。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对接使退役军人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今后会保持与检察院的良好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县民政局也表示,会尽快办理低保审批手续,争取让老邓在下个月领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

 
       省人大代表陈云丽感慨道:这场听证会特别感人,让老百姓实实在在看到了检察机关的阳光司法,体会到了检察官为民司法的情怀,让法治更具有人心的温度。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晓东表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是国家的重点救助对象和范围,检察院在监督办案中延伸司法服务,把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体现了尊重和优待,提升了军人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获得感。
       周晓东和杨慧明将存有7万元救助金的银行卡送到老邓的手中。老邓激动的不知如何表达,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8月27日下午,一场大雨过后,杨慧明带领干警提着水果来到老邓家看望,和老邓夫妻二人拉家常,询问他们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和现在的身体状况,叮嘱他们多买些营养品,看疫情形势尽快去医院检查诊治。老邓一直不断的说:“我真不知道咋感谢你们,应该我买东西去看你们啊,实实在在说,要是没有这笔钱我们家真是要够呛啊,这些天我一直没想明白,你们为啥对我们这么好。”
       杨慧明笑着说:“因为你是人民解放军啊,你当兵的时候为祖国做贡献了,退役了不可能不管你啊,现在政策好,你的困难在我们职责范围内就应该帮助。”一句话把老邓夫妻二人都说乐了,“当兵光荣啊,国家把我们老兵真是当回事儿,我都退役33年了党和国家还想着我们,感谢县领导,感谢检察长,感谢你们大伙为我的事操劳,真是辛苦你们了,你们都是党的好干部。”老邓感慨道。
       临行前,杨慧明看着老邓家墙上“光荣之家”的牌子说:“你们一定要好好治病,早日恢复健康……”
       泰来县检察院在办理这起司法救助案件时,积极探索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侵权人未履行义务监管的联动模式。对申请人先行救助,案件尚未执结的部分,检察机关会继续跟踪,待侵权人家庭困难缓解后通知其履行给付义务,并及时报司法救助金领导小组,将资金回笼到国家司法救助金账户,确保国家司法救助账户资金用到实处,救助资金回流国家账户监管落到实处。

       普法小贴士: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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