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离任人员从业管理的办法
时间:2021-06-28
来源: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录入:王瀚
审核: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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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离任人员从业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因退休、调离、离职、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全体政法专项编人员。
二、明确从业限制。干警离任后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规定:
(一)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2.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
3.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二)离任人员不得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等形式,规避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为承办案件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谋取不当利益。
(三)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我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四)被开除公职的原我院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律师执业。
(五)离任人员为涉密人员的,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健全离任谈话制度。检察人员离任前5天内,由人事处负责通知本人和所在部门,及时组织与离任对象进行谈话,对其开展离任纪律、从业限制教育,讲清离任从业制度要求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开展离任预防教育。
四、健全离任承诺制度。检察人员办理离职、退休手续前,应对离任后从业、兼职(任职)及因私出国(境)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记入档案。
五、建立从业报告制度。离任人员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我院报告从业情况。
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结合离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动态掌握已退休检察官退休后从业情况,加强提醒教育。发现存在违规从事律师执业或违规兼职任职的,应当及时上报院党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明确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因退休、调离、离职、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全体政法专项编人员。
二、明确从业限制。干警离任后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规定:
(一)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2.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
3.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二)离任人员不得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等形式,规避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为承办案件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谋取不当利益。
(三)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我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四)被开除公职的原我院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律师执业。
(五)离任人员为涉密人员的,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健全离任谈话制度。检察人员离任前5天内,由人事处负责通知本人和所在部门,及时组织与离任对象进行谈话,对其开展离任纪律、从业限制教育,讲清离任从业制度要求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开展离任预防教育。
四、健全离任承诺制度。检察人员办理离职、退休手续前,应对离任后从业、兼职(任职)及因私出国(境)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记入档案。
五、建立从业报告制度。离任人员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我院报告从业情况。
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结合离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动态掌握已退休检察官退休后从业情况,加强提醒教育。发现存在违规从事律师执业或违规兼职任职的,应当及时上报院党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