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检察干警及其有关亲属人员
违规经商办企业制度
时间:2021-06-28
来源: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录入:王瀚
审核: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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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严格禁止我院干警及其有关亲属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干警包括:我院政法专项编制干警、聘用制人员、离职两年以内干警及退休三年以内的干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检察干警有关亲属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指符合结婚条件、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以及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章 检察干警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行为界定
第四条 干警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一)在职检察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二)离职、退休干警:检察干警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聘用制检察人员:从事或者参与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
从事经商办企业行为界定
从事经商办企业行为界定
第五条 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六条 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包括:
1.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泰来县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泰来县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四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七条 关于变相经商办企业行为: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八条 不宜认定情形: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而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的范围,但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个人报备。检察干警要定期如实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要将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情况,有其它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以及注册信息变更调整事项,在一个月内主动向本单位进行全面登记备案。
第十条 自查互查。院党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情况,全面纳入监督管理。每年组织检察干警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进行自检自查,并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重点核查,及时发现问题线索,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专人力量交叉互查,做到全面核查、全面管控。
第六章 问题查纠
第十一条 严格把控政策界限规定底线,杜绝发生检察干警违规经营、非法经营、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问题;对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的领导干部,应当退出检察队伍,或者其配偶、子女配偶放弃从业或退出其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的政法干警可以从宽处理;对刻意隐瞒或变相隐瞒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主动如实填报或向组织说明情况的检察干警,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